
录取
1.录取体制
录取工作由相关接收院校负责。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投档原则
参加考查并取得成绩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根据考查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按照考生所填平行志愿进行投档;参加考查并取得成绩但未被平行志愿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服从志愿规则投档。拟录取考生名单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确定录取名单,由录取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3.照顾录取及加分政策
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于考查,按平行志愿A志愿投档;就读高职(专科)期间荣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加10分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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